
“这‘降酸剂’喷下去,果子甜度没见涨,树倒先黄了!”四川成都一位果农看着自家出现落叶症状的果树,懊悔不已。他口中的“降酸剂”,正是近期公安部公布的危害粮食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中,李某某等人非法生产的伪劣农药。
无独有偶,四川资阳市雁江区莫某某等人向果农提供禁用含砷类农药,导致果树受损枯萎,引起各方关注;广西、湖南等地果农因使用问题农药陷入维权困境——假农药乱象频现。
尤其“降酸剂”这类伪装成“增甜神器”的伪劣产品卷土重来,背后折射出的监管漏洞与治理难题,值得深思。
假农药“换皮”潜伏:从“三无”产品到“功能噱头”
在四川成都李某某制售伪劣农药案中,假农药的“伪装术”颇具代表性。犯罪嫌疑人在农药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成分,将其包装成能提升果实糖酸比的“降酸剂”,通过网络渠道销往各地。截至案发,警方查获含有禁用成分的“三无”农药330公斤,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。
有业内人士表示,这种所谓的“降酸剂”其实是掺了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成分--砷酸铅!这种东西一旦进入果蔬,残留砷、铅,对人、对地、对作物都是“慢性毒药”。
据悉,这类“降酸剂”瞄准果农追求果实品质的需求,以“降酸增甜、提升售价”为噱头,实则因含禁用成分,不仅会导致农产品重金属超标,还可能破坏土壤结构,造成果树不可逆损伤。
2022年10月,雁江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,一名柑橘收购商在柑橘挂果前免费提供灰色粉剂给丰裕镇4户果农使用,造成柑橘果树受损,部分枯萎死亡。雁江区农业农村局遂即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,检出刘某使用粉剂为禁用含砷类农药。2023年4月,雁江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,以“4.6制售有毒有害柑橘案”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。
从两地案件可见,当前假农药已形成“精准定位需求—伪装包装—低价甚至免费销售”的成熟模式:针对不同作物种植需求,打造“增甜剂”“膨果剂”“抗冻剂”等功能噱头;通过社交软件、乡镇农资小店等渠道渗透,利用农民对农药知识的缺乏和对“低成本高收益”的期待,实现快速扩散。
维权路上的“三重门”:受害农户为何难获赔偿?
假农药不仅毁了庄稼,更让受害农户陷入维权困境。
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果农黄俊友的遭遇,成为众多受害者的缩影。2021年,黄俊友与收购商朱才根签订《水果订购合同》,约定由朱才根提供农药、化肥。然而,使用对方提供的农药后,40亩砂糖橘出现口感变异、落叶落果现象。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调查,认定果树异常由“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当”导致,疑似重金属超标或增甜激素所致,但当黄俊友起诉索赔时,却屡屡碰壁。
第一道“门”是“举证难”。朱才根、罗景波否认提供的农药存在问题,辩称果树黄化是自身病害,而黄俊友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“涉案农药为对方所供”——农业农村部门保存的农药样本,因缺乏双方共同确认的记录,被告方不予认可。
第二道“门”是“鉴定难”。黄俊友申请对农药成分及与果树损害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,但法院委托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明确表示“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”,且市场上具备此类鉴定能力的机构少、费用高(单次鉴定费用通常超千元),农户难以承担;而资阳案中,虽由农业农村部门完成了农药成分鉴定,但果树枯萎与砷类农药的具体损害程度、后续恢复成本评估,仍需专业机构介入,普通农户无力启动相关程序。
第三道“门”是“因果认定难”。农业生产受气候、土壤、管理等多重因素影响,即便农药存在问题,也难以排除其他因素干扰,最终法院以“证据不足”驳回了黄俊友的诉讼请求。这种困境在集体受害案件中同样存在,资阳4户果农虽均出现果树枯萎,但因每户种植管理方式略有差异,损害程度不同,若后续提起民事赔偿,仍需逐一证明“农药使用与损害的直接关联”,维权难度倍增。
屡禁不止的根源:监管漏洞与违法成本失衡
每年春耕时节,农资流动摊贩常年活跃在两广地区。无论是从车牌还是口音表现,当地农户反映“每次都是那一批人”。
年年打,年年有;年年有,年年打!
记者也曾跟随者执法部门前去群众举报的生产窝点,但基本都是无功而返。第一次还未到现场,当地已经接到消息大门紧闭;第二次虽然查到群众反馈的假劣产品,但仓库里只有寥寥数袋,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无奈道:根本达不到处罚标准。
假农资为何能跨越行政监管、司法追责的重重防线,持续危害农业生产?从各大公开案件中农户维权情况来看,多重因素交织导致治理难题。
首先是“生产流通隐蔽化”带来的监管挑战。当前假农药生产窝点多设在城乡结合部、废弃厂房,设备简易、成本低廉,且多采用“小批量、多批次”的生产模式,难以被及时发现;流通环节更通过网络平台“线上接单+物流发货”,以“日用品”“化工原料”等名义规避检查,如成都案中李某某通过社交软件销售,物流信息未标注“农药”,监管部门难以追踪流向。
其次是“违法成本低、收益高”的利益驱动。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生产、销售伪劣农药罪需达到“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”才构成犯罪,而假农药生产成本极低——以“降酸剂”为例,每公斤成本不足10元,售价却达几十甚至上百元。即便被查处,部分违法者也仅面临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。
再者是“基层监管力量薄弱”与“农户识别能力不足”的双重短板。县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人员数量有限,且多需兼顾农产品质量安全、动植物防疫等多项工作,难以实现对农药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全链条的常态化监管;而多数农户缺乏农药专业知识,仅通过“效果快”“价格低”判断农药好坏,对“禁用成分”“生产资质”等关键信息不了解,给假农药留下了生存空间。
破局之道:从“打击个案”到“全链条治理”
要遏制假农药乱象,尤其防止“降酸剂”这类产品卷土重来,需跳出“个案打击”的局限,构建“源头严控、过程严管、后果严惩”的全链条治理体系。
资阳市雁江区的“行政司法衔接”模式提供了有益借鉴。在查处“4.6制售有毒有害柑橘案”时,农业农村部门第一时间完成农药成分检测、固定农户证言等证据,公安机关同步介入,通过侦查锁定收购商背后的莫某某等人团伙,避免了涉案人员销毁证据、逃避追责。
这种“农警联动、快速响应”机制应向全国推广,建立农业农村、公安、市场监管等部门的“线索共享、联合处置"平台,对“免费提供农药”“收购商指定用药”等异常行为重点监测,实现从“事后查处”向“事前预警”转变。
针对“鉴定难”导致的维权困境,需完善“技术支撑体系”。一方面,由政府统筹,在省、市两级建立农药成分检测与损害因果鉴定中心,降低农户鉴定成本;另一方面,农业农村部门可组建专家团队,对疑似假农药导致的作物损害进行现场评估,为司法认定提供技术参考。同时,可探索“举证责任倒置”,在农药侵权案件中,由农药提供者举证证明产品合格及与损害无因果关系,减轻农户举证压力。
此外,还需通过“普法宣传+行业规范”提升防范能力。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开展“农资打假宣传周”活动,通过田间课堂、短视频等形式,教农户辨别假农药;对农资经营者实行“信用分级管理”,将销售假农药的行为纳入信用黑名单,限制其经营资格;鼓励正规农药企业建立“溯源体系”,通过扫码可查询产品生产、流通信息,让假农药无处遁形。
粮食安全是“国之大者”,而农药安全是粮食安全的“第一道防线”。从四川的“降酸剂”到多地的流动摊贩,每一起案件都在警示我们:假农药治理不能仅停留在“打击”层面,更需从生产、流通、使用、维权等各环节发力,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,让农户用上“放心农资”。唯有如此,才能守护好农民的“钱袋子”,筑牢国家粮食安全的根基。
作者:任亚航
来源:南方农村报 农财宝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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